益友视点 | 知识产权合规之著作权刑事保护-从“第一弹APP”到“人人影视字幕组”
时间:2022-04-28 作者:益友天元
2021年5月与11月,两款颇受资本市场娇宠、并已进行多轮融资的互联网平台—— “第一弹APP”和“人人影视字幕组”,均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而被依法刑事追责。 案件回顾 1、“第一弹APP”案件 2、“人人影视字幕组”案件 实务操作建议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吸引用户,增强用户粘性。近年来,面对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侵权犯罪行为不断增多的趋势,我国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畴,同时提高了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定刑上限。以上两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相关负责人也未免获罚。 因此,对于提供内容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应注意提高著作权合规意识,并通过内部流程控制减少侵权风险: 1、公司员工著作权合规培训 2、内部流程控制 在相关内容发布前,公司应进行充分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相关内容合法权利归属、获得相应授权;进行内容发布后,若收到相关投诉,应及时跟进处理,立即清理相关未经授权的内容,避免著作权侵权。 相关法条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入罪与量刑标准 入罪标准 量刑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 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蔡 蕲 执业律师 quentin.cai@yiyou.com.cn 吴家浩 执业律师(常熟办公室) jiahao.wu@yiyou.com.cn 免责声明: 以上资料仅供您参考和信息分享,不能被视为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就任何特定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在没有获得本所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之前,本文内容不应作为您行动或不行动的依据,我们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您有任何具体法律问题或法律委托事务,请您与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