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友视点丨公司法第88条,对企业家有什么影响,如何规避风险
时间:2025-01-03 作者:益友天元

公司法第88条到底是怎么回事?这几天短视频、公众号各种自媒体都在刷,到底对我们企业家会产生哪些影响?股权转让中有哪些风险?应如何规避?别急,我来给大家捋一捋。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对于法律条文,每一段是一款,上面一段是88条第一款,下面是第二款。
一 公司法第88条发生了什么变化?
我们还要从老公司法说起。我国现在施行的是2023年12月29日通过,今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适用的是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老公司法中,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投资注册公司,注册资本和注册时间都是自由的,就出现了很多注册资本金额比较大,出资时间比较长的公司。注册资本几千万,实缴期限为40年、50年的,在我们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这些注册资本大部分至今没有实缴。很多公司的股权发生了转让,这些股权转让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理解为正常转让,出于正常的商业需要而转让股权,比如一些公司的收购重组;一类是为了躲避债务或其他非善意的目的而转让股权,比如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产生了大额债务。为了躲债,把股东和法人转给年迈的父母或亲戚。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老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若股权转让,受让人没实缴出资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我是一家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规定3年内出资,期限到了后,我没实缴,转让给别人了,万一别人经营出问题,而且没实缴注册资本,债权人可以把我作为连带责任人一起起诉。就这个问题倒也没有分歧,因为毕竟出资期限届满了,我也没有实际出资。 但是,对于另外一种出资期限没届满的股权转让,老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争议比较大。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实行全面认缴制,一般认为股东有出资期限利益,很多公司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几十年。若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能正常偿还债务,股东什么时候出资,是你公司内部的事情,跟其他人无关。若公司负债比较多,不能正常还款了,若股东仍然不出资,就会影响债权人利益。甚至有些人,为了躲避债务,眼看着公司不行了,就把股东过户给了自己年迈的父母,或者是其他没有履行能力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和老股东的利益怎么平衡?有些人认为,既然实行的是全面的认缴制,在出资期限为届满的情况下,股东有出资期限利益,股东只要按章程规定时间缴纳出资就行了,转让给其他人,就是受让方来承担出资责任了,除非老股东是为了恶意躲避债务。也有些人认为,资本充实,是公司资本制度最重要的原则,作为创始股东就要保证出资到位,如果受让人不交,就得老股东交。这两种观点,前一种更注重保护老股东利益,后一种更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88条第一款,就是规定了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出资没实缴的情况下,若老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来承担缴纳出资义务,但是若受让人到期不交的,老股东就要承担补充责任。彻底解决了恶意通过股权转让逃债问题。而且,可以一追到底,不管股权转过几手,所有的经手股东都有责任。 二 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在执行中出了什么问题
我们先假设一个案例。在“万众创业”的大环境下,2014年,我成立了一家公司。因为当时是全面认缴制,我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出资期限50年。实际投入公司也就200万。做了6年之后,我发现新能源行业比较好,想换赛道。我就想着把公司转给别人。身边刚好有个朋友,有创业的想法。于是,我俩一拍即合。我的全部股权就转给朋友了。当时公司也没什么债务,净资产约500万。朋友付了500万元股权转让费。我拿着这500万元去做新能源。本来我以为这家公司跟我没任何关系了。谁知道,飞来横祸,2024年9月份,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我交4800万元的出资款。原来是,朋友接手公司后,急功近利,想短期内把生意做大,欠了很多钱。前两年就诉讼缠身,但是他确实也没有履行能力,债权人也没办法。新公司法实施后,因为88条第一款规定“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就依据新公司法88条第一款,把我起诉了。我请律师代理,律师告诉我,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我不利,果然,法院判我败诉,最后判我要补缴4800万元出资款。一生心血,付诸东流。 大家说,这种情况下,我应不应该补这4800万,对我是否公平?我应不应该咽下这个苦果。我相信大部分人会认为不公平,这个过程中我并没犯任何错误。老公司法下,注册资本实行全面认缴制,我注册5000万元的公司并不违法,实缴期限50年也不违法,我把公司转给朋友,也没有损害谁的利益。我犯了什么错?但是,就因为国家法律变了,就让我倾家荡产。我肯定不能接受,肯定要想尽办法为自己维权。这种情况,肯定也不止我一个。人多力量大,就让国家意识到这条法律的执行有问题。也有一部分学者,或者法官也意识到这个问题。这些力量就推动新公司法第88条的调整。 三 最近发生了什么,公司法第88条为什么会成为热点? 2024年12月22日,法制日报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新闻: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案例三说“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些公民、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不应适用于法律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应该是我上面说的案例中觉得不公平的一批人在发挥作用。”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并明确“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有的司法解释制定机关”指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司法解释”值得就是指,最高院2024年6月2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工委就差对最高院就差指名道姓了。法工委和最高院怎么打起来了?这种事很少见,加上法律专业人士的传播和解释,围观者就躲起来了。 最高院关于时间效力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新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知错就改,12月24日晚上20:50,连夜发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明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 关于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的争议告一段落,明确对新的行为(即2024年7月1日以后的行为)有约束力,对以前的老的股权转让行为不适用。上面我们假设的那个案例,我就的得救了,可以请法院发起再审改判,不需要再支付4800万元。 四 企业家在股权转让时,如何规避风险?
公司法第88条的争议虽然告一段落,但是这一争议也提醒大家股权转让过程中风险巨大,虽然公司法第88条对以前的行为不适用,但是自2024年7月1日起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是适用的。那么企业家应该如何规避股权转让中的风险?我结合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给大家提供如下建议: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你的出资已经全部出资实缴到位,这种情况你的风险不大。但是仍然建议你对出资实缴情况做个专项审计,找会计师出个专项审计报告。如果出资有瑕疵,在转让前进行整改。如果没瑕疵,这个审计报告也可以作为你已经完成出资的书面证据。 另一种情况,你没有实缴出资或只出资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建议在转让谈判时,与受让人进行沟通。也分几种情形,如果你愿意也有能力出资,你可以先补交全部出资,并请会计师完成专项审计报告。把出资成本增加在转让价格中。如果你没有能力出资或不愿出资,可以要求受让人在股权过户前先将出资补缴到位,然后再办理股权过户。如果,双方都没能力或不愿意补缴出资,作为转让方,你要清醒的意识到自己的风险:万一受让方经营中出现亏损,债权人可能会以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起诉你承担补充责任。 作为受让方,你必须清楚受让的股权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全部实缴。新公司法已经实行“限期认缴制”,注册资本必须在5年内实缴。为了弄清楚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实缴,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对注册资本实缴事项做认真的调查,让财务专业人员对于实缴方式、实缴时间、是否抽逃出资等全面进行调查。若转让方确实已经实缴,且无抽逃,则在这个事项上就可以避免大的风险。若转让方未全部出资到位,可以将补缴出资作为交易条件之一,在受让股权之前,可以要求转让方补缴。若对方不愿意或没能力补缴,你就要审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过高,是否可以减资,结合其他调查情况,来决定是否购买该股权。 以上观点,如有错漏或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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