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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民法典担保制度下如何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时间:2021-03-17  作者:益友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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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对人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应当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相对人未根据审查该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
但实践中,相对人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范围及相对人应当如何审查上市公司公告产生疑惑,本文系从证券律师角度,对于民法典上述规定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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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定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层面规定,源于《公司法》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

公司定义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定义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由上可知,我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应为境内上市公司,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证券法》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另,《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表述: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
从以上法律体系制定解释角度而言,我们认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提及的“上市公司”的适用范围应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且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第3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也适用前述上市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审查规定。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定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规定在各交易所制定的股票上市规则当中,如下表所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七章“释义”第17.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十五章“释义”第15.1条规定: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十三)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上
     上市公司通常在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其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还会通过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其新增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但临时公告并非披露全部新增子公司。
建议:债权人可通过查询上市公司的公告方式确认该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说明并披露。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的审查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有如下两种常见形式:一是具体担保事项公告,即每笔担保事项进行公告;二是担保额度预计公告,通常以年度担保额度公告及股东大会决议(决议通过担保额度议案)的形式出现,主要是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的集中授权。
一、具体担保事项公告的审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六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以下简称“上交所第六号公告格式”),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披露:1. 担保情况概述;2.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3.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4. 董事会意见;5.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6. 上网公告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第7号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以下简称“深交所第7号公告格式”)、《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之“第三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以下简称“科创板第三号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之“第7号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第7号公告格式”)也做了类似规定。
建议:相对人可以根据上述指引的具体要求审查上市公司具体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额度预计公告的审查
上交所第六号公告格式及科创板第三号公告格式均明确年度担保预计公告适用该指引。
深交所第7号公告格式及创业板第7号公告格式明确上市公司在相关担保预计公告中,应披露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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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交所第六号公告格式之“注意事项”明确:(五)上市公司担保预计公告披露后,在担保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须持续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等
深交所第7号公告格式及创业板第7号公告格式明确:已审议额度内的担保实际发生时,除按本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披露对被担保方相关担保额度的审议情况,包括审议过程、审议时间、审议的担保额度以及本次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下同)、可用担保额度等。
由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担保额度是对未来担保事项的预计,通常仅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限额,市场部分上市公司公告未披露具体的债权人、债权金额等,如上市公司不持续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数额,债权人将无从审查所接受的担保是否仍在所披露的担保额度内,可能发生上市公司超出担保限额为被担保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建议:在担保额度预计公告之外,债权人还应审查担保人就担保事项所做的持续披露公告,披露的担保额度是否高于担保债权金额或者直接要求上市公司就担保事项单独进行公告,尽可能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