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Home > News & Deals >

益友视点丨关于金融类企业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05-30  作者:益友天元

私募机构等金融企业挂牌新三板大门重启


2016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金融类企业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该通知对金融类企业在挂牌准入标准、新老划断的处理措施和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该通知的发布也预示着自2015年12月21日起暂停的私募等金融机构挂牌新三板正式重启。


在本次明确规定的金融类企业挂牌准入标准里,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股转系统对于私募机构新增了8条挂牌条件:


*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


*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过上述新增挂牌条件不难看出,股转系统虽然对于私募机构挂牌重开大门,但是在私募机构的收入占比、已经营期限、管理基金的规模上等条件都有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这种严格的要求不仅体现在申报挂牌阶段,也体现在对于通知发布时处于在审、已取得挂牌函以及已挂牌阶段的新老划断的处理措施和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方面。因此,可以看出,对于大量私募机构要跨入重开的大门或者继续待在门后,其实都是非常困难的。股转系统的高要求未来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但同样,在面对如此高标准的准入及监管条件,有许多原本想要通过新三板快速成长的私募机构等金融类企业,可能需要好好的重新规划未来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