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Home > News & Deals >

益友视点丨私募基金合规要点梳理

时间:2019-04-19  作者:益友天元

2019年3月28日,2019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提出的今年的工作重点中,有几项值得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人员予以关注:“高度关注打着‘私募基金’‘养老扶贫’‘军民融合’‘影视文化’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有效落实金融持牌经营、特许经营原则,把好企业准入关。加强对网络借贷、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监管”。


当前许多私募基金,尤其是规模比较小的私募基金,发行产品困难,难以维持生计。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获得投资者的信赖并继续向前发展,合规运作尤其重要。本期私募基金合规及实务要点梳理,将从募集行为合规性、基金备案、投资运作合规性等方面,对私募基金合规要点进行梳理,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参考依据。

 


一、募集行为合规性

(一)特定对象的确定


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私募基金推介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 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 恶意贬低同行;


10.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风险揭示


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运作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明确约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签字确认。


(五)合格投资者确认


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六)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七)签署托管协议/无托管确认书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八)工商设立/变更登记


(九)设立募集账户及基金财产账户/托管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十)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监督机构是指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十一)投资者缴款


(十二)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二、基金备案

(一)管理人在申请私募基金备案时,须上传下述文件:


1. 备案报告/承诺函(基金业协会模板);


2. 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


3. 签字版基金合同;


4. WORD版基金合同;


5. 托管协议;


6. 投资者明细;


7. 风险揭示书;


8. 实缴出资证明;


9. 投资者问卷调查;


10. 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1.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


12. 管理人(投顾)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


(二)不予备案的三种情形


1. 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收益权;


2. 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三、投资运作合规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