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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一文读懂股权激励税收合规及筹划(二)

时间:2021-11-11  作者:益友天元




第三部分

 员工持股平台模式比较及税收政策


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权的架构安排在目前实践中非常普遍。员工持股平台是指激励对象并不是直接持股主体公司,而是通过一个平台来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这个用于间接持股的平台就是员工持股平台。常见的持股平台模式有有限合伙和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持股平台还可以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形式存在,统称“契约制”。

对于公司员工因任职受雇的原因,以低价或无偿取得相应的股权,不管是通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形式,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形式,均应认为属于股权激励,这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上进行股份支付的原则也是一致的。

持股平台最大的优势即是可以实现股权控制的目的(公司制平台实控人做大股东,有限合伙制平台实控人做GP),持股平台作为主体公司的股东在主体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而员工不是主体公司的直接股东,无权直接参与主体公司的股东会,也不可以直接在主体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这种持股方式只是让员工共享本公司利润,激励对象对主体公司股东会决策没有任何影响力。同时将员工股东放置到持股平台中,未来股权发生变动时,是持股平台股东发生变化,主体公司股东不受影响,可以减少主体公司股东变动的频率,有利于保持主体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有限合伙制






激励对象通过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在该方式下,合伙人可以通过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行为,界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仅在员工个人层面缴纳所得税,但合伙企业无法避免股东50人的人数上限约束。公司创始股东为了实现对持股平台表决权的控制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GP。与公司制不同的是GP在仅占少量份额的情况下亦可执行合伙事务,但GP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税【2009】91号文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的税率为20%。

 



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激励对象通过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特殊目的公司成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在该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持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对于公司形式,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章程,规范员工股权管理,法律风险也相较于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更低一些。但在税务方面需要同时征收公司和个人层面所得税,特殊目的公司本身需要一定的运营管理成本,这些成本将会降低员工的收益。


持股平台对外转让所持有平台公司的股权所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持股平台向激励对象分红时,激励对象作为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契约制持股平台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是比较常见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是比较少见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1)信托公司;(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证券公司;(4)基金管理公司;(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是股权激励对象与主体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委托上述机构成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方式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间接持有主体公司股份的目的。契约制平台与合伙制、公司制持股平台比较,可以突破单个合伙制、公司制持股平台的人数限制,但是因为需要向相应管理人缴纳管理费等,维护成本比较高。



三种持股平台的比较(如下表)



持股形式

股息红利

对外转让

有限合伙制

持股平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的税率为20%

持股平台转让其所持有的主体公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经营所的,有限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涉及3-6%增值税。

公司制

持股平台对外投资非上市主体公司所分回的股息红利属于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持股平台对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对外转让所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所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持股平台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还涉及3-6%增值税

契约制

契约制持股平台是纳税透明体,其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直接由激励对象就股息红利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是纳税透明体,其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直接由激励对象就对外转让所产生的财产转让收入缴纳20%个人所得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契约层面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管理人。




第四部分

 股权激励税务风险及筹划方法






股权激励税务风险



(一)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

1.    未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未到行权时间行权、行权时间不明确)

【案例】2016年2月2日,湖北讯华赓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武汉恒冠发行股份804,285股,武汉恒冠以人民币225.2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其中804,285.00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1,447,715.00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5,804,285.00元。

2018年4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2016年以低价(每股2.8元)向武汉恒冠(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发行股份804,285.00股,与发行价(每股3.5元)差额562,999.50元。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符合股权激励的规定条件,经约谈后对公司进行以下处理: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2,999.50元,税率25.00%,并补缴应纳税所得额140,749.88元。公司已根据通知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并追溯调整2016年度财务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本案例中讯华赓泰电讯股份未制定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时间不明确,所以无法确认员工工资薪金在当年做税前抵扣。

 

2.    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条件

股权激励对象是否合法,关系到企业列支股权激励相关费用是否合法,因此税务机关重点应该关注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人选,包括: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5)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上述人员由于属于法定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对象,因此,如果企业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其列支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    股权激励的股票数量不符合规定

股权激励的总金额关系到税前扣除金额,因此,税务机关应将企业的股权激励数量及总金额作为日常管理核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4)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

如果企业股权激励的数量以及金额超出上述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4.    上市公司是否有资格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具有上述情形的企业进行的股权激励的相关费用,税务机关不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持股平台股权激励方式能否适用财税【2016】101号的不确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持股平台不属于101号文规定的股权激励方式,不适用101号文的优惠规定。如果不适用,大股东转让给持股平台,大股东存在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风险;激励对象因获得间接持股份额,需按照公允价值与支付价格的差额所得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各方都采取不申报的方式处理,这一方面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实质上导致税源流失;另一方面,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说潜在的税务合规风险仍会给未来IPO审核带来不确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持股平台虽然时间接持股,但是持股平台本身是纳税透明体且不具有实质性经营业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持股平台的设置如果符合股权激励相关规定,最终激励的也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应该也适用101号文的优惠政策。

目前实操中,绝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通过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不能适用财税〔2016〕101号所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是,根据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开披露的信息,该两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在此情形下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办理了递延纳税税务备案。建议企业若遇到类似问题应和当地税务机关做充分沟通,以争取获得纳税递延的优惠政策。

 

(三)关注股权激励工资、薪金调整后的“三费”扣除

股权激励涉及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同时也会导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统称“三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差异,在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相关费用时,税务机关会关注“三费”扣除限额是否同时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未及时备案

企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应重视和税务主管机构提前沟通股权激励整体方案及税负安排,并按税局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及做好备案工作,否则会产生行政处罚、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风险。

根据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进一步明确公司股权激励资料报送的义务。根据69号文的规定,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税〔2005〕35号、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根据财税〔2005〕35号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筹划方法




(一)不同股权激励方案的选择

综合来看,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直接持股比间接持股税负低;

1、股息红利,直接持股只产生20%个人所得税(三板及上市公司还有股息红利差别化优惠免税政策),间接持股具体到个人20%个人所得税(无免税政策);

2、对外转让,直接持股只产生20%个人所得税,间接持股合伙企业合伙人5-35%,公司双重税负,个人20%,公司25%;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同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免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增值税。(除采取资产管理计划方式的员工持股方案外)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

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1],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于不用优惠政策的选择,建议可利用上述公式进行合理预测,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政策。

 

(三)把握好操作股权激励的时间节点

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员工持股平台激励计划时,应尽可能在估值低及投资人投资之前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否则会产生如下两个影响:


1.    控股股东或激励对象会产生大量所得税

持股平台或激励对象获得主体公司股权的来源之一是控股股东的存量股权转让,控股股东在主体公司净资产比较高或投资人进入之后将股权转让给持股平台或激励对象就会视为是一个股权交易行为,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就会比较高,此时税务局会要求按核定的公允价值减去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缴纳所得税。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就会产生一笔所得税。核定的公允价值越大,所得税就越大。

同样是控股股东通过存量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给持股平台或激励对象,控股股东在行权日也发生纳税义务,以转让收入(股权行权价)扣除成本后纳税。同时持股平台或激励对象也会才生纳税所得,即其所获得股权公允价值扣除行权价格后的差额应视为持股平台或激励对象的收入按工资薪金纳税(符合递延条件的可在对外转让时再纳税)。


2.    股份支付会对冲减当期利润

实施股权激励当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需将激励对象取得的对价和股权的公允价格的差额,直接计入公司当期费用,冲减当期利润。因此上述差额越大,对当期利润冲击较大,对以后年度的业绩和利润则无影响。在公司IPO前需要重点关注实施股权激励对当期利润的影响,避免由于采用这种激励模式影响到公司的盈利性指标。

由于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股份支付会影响当期净利润,如果是在投资人进来之时还没有操作股权激励计划的,在和投资人谈判的时候应尽可能在与各轮股权融资的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中涉及业绩承诺和业绩对赌的条款中,将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的费用剔出业绩和利润考核目标。


(四)选择行权和转让时间节点,实现利益最大化

选择行权时间节点,实现利益最大化,行权的时候选择股价低峰,以避免在高峰行权缴纳过多的税收。


(五)利用税收洼地搭建持股平台

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公司,对外转让主体公司股票/股权时会存在双重的税赋,个人所得税税负最高达到40%;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只存在合伙人层面一层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是35%。

若在初期搭建员工持股平台时,将它搭建为税收洼地,则可以享受税收洼地相应的福利政策,例如以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的方式,返还纳税款,为员工降低相应税收成本。但在搭建税收洼地的同时首先必须关注搭建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风险,例如税收洼地的政策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其次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持股平台是公司长期的规划亦或是公司短期用于变现的需要。再次公司需要综合考量工商变更的便利性、税收福利的可操作性以及稳定性等因素。若公司愿意承受上述风险,则可以选择将员工持股平台搭建为税收洼地,并提前做好风险控制。



[1]也即根据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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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秋红


高级合伙人

rainbow.pan@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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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静怡


执业律师

karen.xue@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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