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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著作权法的变与不变——写在新修改之《著作权法》生效前(下)

时间:2021-04-23  作者:益友天元



一、作品定义的边界:若干对象仍无法作为作品而受保护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保护永远的前提

三、重要的交易方式:转让、质押

四、监管部门:国家版权局

五、救济方法: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方位保护模式

六、保护主体:创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





一、作品定义的边界:若干对象

仍无法作为作品而受保护


上篇说到新法扩展了作品的范畴,但我们也应注意到,一些从前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仍有可能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律制度得到保护。

譬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指出: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作品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北京市高院关于斯凯杰公司(S图形)不构成美术作品的行政判决书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保护永远的前提


著作权法在变,“思想、表达二分法”永远不变。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本质就是保护表达。“京味小说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案件”中作品的语言风格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经典生效裁判意义深远,该案明确“风格”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之范畴,也即不受著作权范畴的保护。在这一最高院公报案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小说的风格体现在小说表现的内容、历史背景,作者描述的手法和他的整体文风中,并不唯一体现在小说的遣词用字上。出版人对作品文字的修改,没有改变作者所主张的京味小说风格。出版图书中的差错,也不足以导致小说风格的变化。故作者认为出版人修改改变了其作品的京味风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理由不能成立。


越南博主和李子柒:两者在拍摄手法、发型衣服、厨房院落、摘白菜的手法均有相似之处,粉丝大怒“要告越南博主”,也有知产保护界人士说对于这种镜头语言的模仿,维权的确存在难度。


当然,某种对象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一定得不到其他法律保护。众所周知,《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著作权法》也是一重兜底性的保护,例如在李子柒遭遇的问题中,虽然作品的著作权未必受到侵害,但李子柒作为网络红人的利益仍有可能受损。恶意模仿、客观导致混淆的行为,仍然有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三、重要的交易方式:转让、质押


 “民法典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著作权法亦如此。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所关切的交易类型大体一致、并无急剧变化,即以相应的合同及权属登记为实现手段的著作权转让、质押。

(1)交易合同

合同成立及其效力和履行问题,见诸《民法典》。概括而言,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约定条款应当被合同当事人信守,作者和交易对手也应遵守这些原则。作为作者,应当关注和明确交易合同中自身许可、出让的合同标的,充分预见自身授予、出让权益的法律后果;作为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要注意被许可事项、受让标的的权利范围,准确知悉和运用自身所获权益的边界;否则极易引发诉讼风险。演绎作品有关的纠纷就能反映上述现实。在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梁信担任编剧的电影《红色娘子军》被中央芭蕾舞团改编成芭蕾舞剧并被该舞团表演,但改编者及(即表演者)并未取得电影编剧梁信的许可;两审法院最终判定梁信胜诉,其拥有对同名芭蕾舞剧的署名权和获取报酬权。




(2)相关登记

著作权质押的保护及其流程和效力在新法背景下也没有变化,仍采取质押登记生效主义。这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了有效的实施手段和效力可预期的方法。建议著作权人灵活运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作品质押流程图


四、监管部门:国家版权局


新《著作权法》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原因是法律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署在表述上作了相应调整。尽管版权局的归属从国务院机构改为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机构,但版权局居于专门进行著作权法监管的领导部门之地位没有变化。

版权局的监管和职权重点在于审批和管理,而著作权行政执法和行政保护的重任主要由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落实。例如,北京市版权局的重点任务归纳而言有三点:

同时,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的职权及定位是:

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接受版权局和文旅部门的双重管理,但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总体以文旅部门的名义开展。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重要性必将更加凸显,必须关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政策、规定、案例,才能更全面更充分地理解和反映著作权法的法律实践。


五、救济方法:民事、行政、

刑事的全方位保护模式


新《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方式,这与该法之前的救济模式一致。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全方位保护模式上也有所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底颁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对三种不同保护程序中侵权复制品的销毁和作为证据予以保全的细节予以规定,使得三种保护程序相互衔接有可行性。

国家版权局也公开发布持续更新《投诉指南》,明确了著作权相关权利人投诉、举报著作权侵权行为、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操作方法,其中行政保护方面还特别提示权利人有权请求海关提供针对侵权复制品进出口行为的保护与救济。

版权局官网公布的著作权侵权投诉指南


六、保护主体:创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


旧法修改前,2020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即已规定: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商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文化创新和业态发展,新法在保护主体方面初心不改。

以2021年牛年春晚大放异彩的《唐宫夜宴》创作传播现象为例。该作品取材于我国“唐代红陶女俑”(藏于河南博物院),改编自编舞者陈琳第十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中的参赛作品《唐俑》。该作品一度引发是否抄袭央视《国家宝藏》节目的热议,最终央视文艺部紧急声明定性为节目“撞脸”而使争论止息,央视同为创作者、传播者,有力维护、肯定了舞蹈作者、表演者的权利。

2021年元宵节前,河南卫视再次邀请郑州歌舞剧院节目组至河南博物院录制现场版《唐宫夜宴》特别节目。春节过后,地方宣传部、版权局即推进流程,促使创作者获得了《唐宫夜宴》舞蹈作品、美术作品登记,又根据作者授权获得美术作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和公益宣传的权利,并开始考虑进行衍生品开发。

河南博物院馆藏唐代红陶女俑


郑州歌舞剧院《唐宫夜宴》作品图


河南卫视元宵节现场版《唐宫夜宴》特别节目录制


河南博物院专题手绘大赛作品展览

与此同时,河南博物院也开展了《唐宫夜宴》手绘大赛线上创作展览活动,征集“唐宫小姐姐”形象二次创作作品。


上述《唐宫夜宴》著作权权利体系结构,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作为民族整体文化瑰宝的古代文艺“作品”如何激发影响现代作品创作;现代作品创作如何被细分为创作者权、表演单位(者)权、广播组织者(同时作为录制者、广播电视者)的演绎作品权、公众非营利目的的作品合理使用权益等问题的清晰范本与参照。相信未来类似创作者、传播者、公众在《著作权法》提供的权利保障体系下的良性互动越来越多、越来越成熟。



总结与展望

行文至此,我们发现,《著作权法》条文变与不变的条款和原则,实际是一脉相承,统一和服务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传播者的著作权,平衡著作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创作、打击侵权等立法目的之上的。也许带着这样的立场去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来龙去脉,迎接新《著作权法》正式生效后文化产业新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