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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知识产权合规系列——警惕:“受托加工”一不小心成了“造假”犯罪

时间:2022-04-15  作者:益友天元

受托加工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加工定作,定作人支付加工费,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但看似普通的受托加工行为,一不小心可能沦为“造假”共犯,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一: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分别接受李某一和李某二委托,定制某品牌地板。刘某明知李某一、李某二未获该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接受二人委托,在自己经营的加工厂生产。经查,刘某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8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李某一、李某二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

2014年至2019年7月,高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衣服样板和制衣原料给他人加工生产NIKE、ADIDAS、FILA、PUMA、DESCENTE等注册商标的服装。2019年3月开始,陈某接受高某委托,加工上述品牌的服装,收取一定的加工费。截至2019年7月案发时,陈某非法经营金额37020元。

法院认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委托人高某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三:

2016年4月至2017年,佛山某电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以该电池公司名义委托佛山某科技公司生产某品牌电池。经查,廖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电池公司确实在2013年7月起至案发时获得了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但授权范围仅为特定型号的电池,授权生产的地点也仅限于深圳市宝安区,不得在其他地点生产或转授权其他单位生产。受托方某科技公司在接受委托时,没有对廖某或廖某公司是否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进行审核,而是简单听信了廖某的一系列承诺而开始组织生产。

本案一波三折,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受托方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因此面临刑事指控,陷入长时间的刑事诉讼中。


实务操作建议


受托加工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受托方在接受委托时,应尽到下列注意义务:

1. 核查委托方的商标注册情况,要求其提供商标注册证,检查受托加工的产品是否属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核实注册商标的情况;

2. 如果委托方不是商标权人,而是商标使用权人,应核查其授权是否有效: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许可文件,核查其有无权利对商标实施再许可,特别注意商标许可的期限范围、地域范围、产品等细节,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核实注册商标的许可情况;

3. 通过商务途径,向商标注册权人核实相关的商标许可情况。

知识产权侵权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藏性,一旦“踩雷”,侵权人不仅将面临民事索赔,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指控。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产品加工,有不少加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保持警惕,避免为赚些许加工费而陷入违法指控。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建议形成知识产权风控管理机制,由具有一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人员参与管理,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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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程

总监律师

pierre.gu@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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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洁

执业律师

jane.yao@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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