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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知识产权合规之专利标识标注(二)

时间:2022-04-15  作者:益友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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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企业主动标注专利标识。正如《知识产权合规之专利标识标注(一)》中所列举的,专利标识的合规标注行为,需要满足标注行为主体适格、标注时间有效、标注内容准确规范、产品与标注专利有关联这四个要件。而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或者工作疏漏,导致专利标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的标注不合规表现

1、未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类别,仅标注专利号。例如:

“ZL018XXXXX.X”

“专利产品,专利号ZL20133XXXXXXX.X”

“本包装已获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20093XXXXXXX.X”

2、未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也未标注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例如:

“专利产品,仿冒必究”

“国家专利产品”

“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侵权必究”

3、专利号标注方式错误。例如:

将专利号误标为授权公告号:“中国发明专利 专利号CN101XXXXXXX”

专利号缺少一位数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XXXXXX.X”

缺少ZL标记:“专利号20093XXXXXXX.X”

4、附加文字、图形等内容误导公众。例如:

某药店销售的皮肤乳膏上标注有“国家专利 专利质量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33XXXXXXX.X”,即该产品上除依法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外,还标注有“国家专利 专利质量”的附加文字。

事实上该专利是涉案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但对社会公众而言,看到“国家专利 专利质量”很容易误认为皮肤乳膏产品本身有专利技术,应当删除该附加文字。

5、多国专利或专利申请标注不规范。例如:

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同时也提交PCT申请并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在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1XXXXXXX.X”的字样。

专利具有地域性特征,故不存在所谓“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说法,权利人拥有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的,应当依法标明国外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等相关信息,并且注意需要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中文进行标注,如“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GEXXXXXX”。

6、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例如:

在产品生产日期之前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但在产品上标注“已申请国家专利 侵权必究 专利申请号:20132XXXXXXX.X”字样。

专利权被授予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按照《专利标识标注》第七条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三者缺一不可。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20212XXXXXXX.X,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另外,还应特别注意遵守《广告法》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中,明确了“对于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产品说明书作为广告的行为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为广告的行为,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进行认定。

【案例】

小米公司曾因使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的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45号,小米公司在其官网(www.mi.com)宣传中称小米4C手机边缘触控已申请46项专利的“黑科技”等文字表述的内容,但当时小米公司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只有专利申请号。小米公司因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被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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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专利标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专利标识标注不合规,涉及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内容:

1)专利标识标注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2)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导致影响专利行政管理秩序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

3) 在广告宣传中,不当标注专利标识,违反广告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使用的批复》(国知法保函字〔2021〕160号),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专利的,既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也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即,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民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没有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是不存在民事侵权的相对人的,就谈不上民事责任,也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同时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应当承担赔偿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专利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解释了 “情节严重”,包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

被告人张某、朱某系夫妻,张某原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离职后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自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制作了产品宣传册,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制作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实务操作建议


1. 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册等纸质或者电子宣传载体上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号,如拥有多国专利权,如实分别标注各国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


2. 建立完整的企业专利数据库,定期梳理专利及其对应的产品: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及时变更标注信息;识别出失效或变更权利人的专利,删除或变更相关专利标识。


3.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研发部门保持沟通,定期识别更新迭代的新产品,并将新产品与原专利进行对比,核实是否仍属于原专利的保护范围,避免假冒自己专利的情况。


4. 区分产品外包装外观设计专利和产品专利,不得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本身是专利产品。


5. 专利具有地域性,不得标注“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字样。


6. 妥善处理标记有错误/过期专利标识信息的产品包装或宣传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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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包括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标识展示。专利标识可以标注在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材料上。

专利申请号、专利公开号和专利号是常见的专利标识类型。‍

01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的申请号。组成方式为申请年号+专利申请种类+申请顺序号+计算机校验位,其中前4位数字表示申请年号;而第5位数字表示申请种类,1代表发明专利申请,2代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代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例如:

202211234567.0

    

2022——申请年号,即于2022年申请

1——专利申请种类,1=发明专利申请

1234567——申请顺序号

0——计算机校验位

02

专利公开号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尚未取得专利授权之前,国家专利局公开专利时的编号,表示该专利已经在受理过程中。组成方式为“国别号+分类号+流水号+标识代码”。其中标识代码中,A代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B代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U代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S代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例如:

CN2123456A

    

CN——国别号CN=中国

2——分类号2=实用新型

123456——流水号

A——标识代码A=发明专利申请公布

03

专利号

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上专利号为: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

例如:

ZL 202211234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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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莹

合伙人
angela.shi@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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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家惠

张家港分所实习律师

jh.miao@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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