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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知识产权合规之专利标识标注(一)

时间:2022-04-15  作者:益友天元

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保证权利人得到垄断性保护,排除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并以此激发新的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使用人有权在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标识标注,不仅宣传了产品的新创造和新设计,也表明企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但也有不少企业因未能合规标注专利标识,从而构成标注不规范、虚假宣传或假冒专利行为,遭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做专利标识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如何规范标注专利标识

一、标注的行为主体

专利标识标注行为主体应当是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或者是经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

典型的主体不合规表现:

1、无中生有,冒充专利

产品本身并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即不具有任何有效的专利权的情况下,行为人标注专利标识

2、以假乱真,假冒专利

标注的专利信息虽然真实有效,但标注行为人并不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案例】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医疗器械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案情与结果:2020年5月,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和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上述两处医疗机构的留置针产品涉嫌假冒专利。上述产品的生产单位为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为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商。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的留置针型号为ZFⅡ-B型,包装上印有ZL200620076287.7、ZL200720037665.5、ZL200720038724.0等专利号;销售至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的留置针产品型号为Ⅱ-A型,包装上均印有ZL200720038724.0的专利号。上述产品的销售金额合计21.7360万元。

经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确曾拥有上述3件专利权,由于专利权期限届满,该3件专利权在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时均已终止。该公司在上述3件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将专利号印制在产品包装上销售给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21.74万元。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产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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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标注的时间

1、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权终止之前。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终止之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2、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日前。

【案例】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举报,反映上海胜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宣传产品“无硫磷有机氮化钼减摩剂 SG-2011(专利号:201010508671.0)”,而经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上述产品专利因未缴年费处于终止状态。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 ‍


3、例外:“合理范围内”标注时间不规范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认定产品外包装盒相关假冒专利行为的批复》,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印刷含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包装盒,在专利权终止后用于包装产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但需注意的是,这样的例外仅限于合理范围内,如果故意在专利权终止前不合理地大量印刷含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包装盒的,则不会受到前述例外情况的豁免。

三、标注的内容

1、专利的信息

专利权的类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案例】

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奇迈实业有限公司在其官网所售一款道闸页面宣传“外形独特(专利技术)”、“闸杆落杆水平到位时通过连杆与电控实现6级减速, 且运行曲线平顺(专利技术)”、“闸杆落杆水平时无需落地支撑杆,行业首创(专利技术)”、“防砸与遇阻无须外接设备(专利技术)”等内容, 但均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经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和认定,当事人宣传“外形独特(专利技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构成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相应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违法行为;宣传“闸杆落杆水平到位时通过连杆与电控实现6级减速,且运行曲线平顺(专利技术)”、“闸杆落杆水平时无需落地支撑杆,行业首创(专利技术)”、“防砸与遇阻无须外接设备(专利技术)” 等内容,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专利技术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故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最终,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2、专利实施行为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当在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案例】

  某药店销售的 “奇正”牌消痛贴膏,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本产品中国发明专利号:ZL200810231725.6”字样。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ZL 200810231725.6为“药粉均匀分布的药贴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6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之规定,该产品上未标注“奇正”牌消痛贴膏系依照“药粉均匀分布的药贴及其制备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字样,属于当事人涉嫌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产品行为。‍


3、其他附加内容

文字、图形标记等,但是附加内容的标注不得误导公众。


四、产品与专利的相关性

产品与所标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如标注的专利信息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不一致的,无论标注形式是否规范,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

【案例】(青李沧市监专执四处罚〔2021〕227号)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京东大药房(青岛)连锁有限公司医院便民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非处方药陈列柜中,摆放有待销售的规格为10毫升×8支的13盒金振口服液,该金振口服液包装盒正面标有“中国发明专利:ZL03132387.1”,反面标有“[成份]山羊角、平贝母、大黄、黄岑、青礞石、石膏、人工牛黄、甘草。辅料为:甜菊素、蔗糖、甘油(供注射用)。[性状]本品为棕黄色至棕红色的液体;气芳香,味甜、微苦。[功能主治]清热解毒,祛痰止咳。用于小儿急性支气管炎符合痰热咳嗽者,表现为发热、咳嗽、咳吐黄痰、咳吐不爽、舌质红、苔黄腻等。”等内容。经专利检索,专利号ZL03132387.1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抗SARS病毒的药物中的应用,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在制备抗SARS病毒的药物中应用的中药组合物,该中药组合物是由羚羊角、平贝母、大黄、黄岑、青礞石、生石膏、人工牛黄、甘草8种中药原料组成的。当事人销售的金振口服液与其包装上标注的ZL03132387.1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69.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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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莹

合伙人
angela.shi@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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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家惠

张家港分所实习律师
jh.miao@yiy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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