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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一文读懂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

时间:2020-12-15  作者:益友天元


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苏州市检察院制定了《苏州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八条措施》,为确保该文件落地见效,苏州市检察院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包括制定了《苏州市检察机关关于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试行刑事合规从轻处罚制度,即对于达到刑事合规标准的企业,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细则实施后,苏州市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几家企业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要求涉案企业出具《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限期完成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那么,对于苏州地区的企业来说,如何理解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呢?




一、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含义和目的



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轻处罚制度,是指涉案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和完善刑事合规机制,堵塞公司运营的制度漏洞,挽回各种损失,经过合规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对企业和涉企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量刑建议的制度。
建立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目的,细化而言主要有三:一是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更好地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探索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检察监督机制;三是推动企业健全预防、发现和制止刑事犯罪的内控机制。

二、涉案企业适用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

企业资质条件

      

      适用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企业”,是指在吸纳就业、缴纳税款、科技进步等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且案发时尚能正常经营的公司、企业等。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会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纳税、吸纳就业、社保缴纳等情况,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遵循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起诉必要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原则来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


(二)

罪名条件


并非所有的企业犯罪都可以适用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企业只有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章、第六章、第八章规定的单位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企业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

刑法第三章规定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规定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相关罪名,第八章规定的是贪污贿赂罪,也就是说,除了这三章规定的罪名外,涉案企业触犯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罪名的规定均不适用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哪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涉案企业认罪认罚,都不得适用这一制度。


(三)

企业主客观条件


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确有整改意愿且有整改可能的,才可以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承诺制度。也就是说,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有整改意愿且有整改的可能是适用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主观要件,若涉案企业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愿意整改,或者虽有整改意愿但客观上丧失整改可能的,则不适用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
除了上述正向列举的条件外,企业一旦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检察机关将不得与其签订刑事合规协议:一是涉案企业主管人员拒不认罪的;二是涉案企业曾因同一性质行为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是企业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是该案件属于涉黑涉恶案件。总之,企业凡出现不应当作相对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情形,均不能适用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



三、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企业外部参与主体及其功能作用



(一)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既有可能是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启动主体,也可以是企业是否符合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适用条件的审核主体,有权决定涉案企业是否可以适用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还有权根据涉案企业在承诺期的表现,终止企业刑事合规承诺。检察机关在适用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其主要工作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撰写审查报告,层报审批


      承办检察官认为可以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应当围绕企业现状、整改意愿等方面撰写审查报告,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2.听取各方意见,制作笔录


检察机关在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前,应当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涉案企业负责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3.开展社会调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检察机关拟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应通过走访、发函等形式对涉案企业的经营规模、发展状况、行业评价、社会贡献等开展社会调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至于社会调查的实施主体,检察机关既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也可以自行开展。

(二)

律师事务所或者有相应资质的中立第三人


律师事务所或者有相应资质的中立第三人作为外部监督人员,其作用有三:一是出具刑事合规报告;二是每月监督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进展情况,这主要体现在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刑事合规计划来推进刑事合规体系制度的建立;三是律师事务所或中立第三人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书面确认后,可依法对企业及涉案人员不起诉或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律师事务所或中立第三人需要对其出具的书面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嫌出具虚假刑事合规报告的律师事务所,检察机关将把相关线索书面移交给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

(三)

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务部门、工商联人员等


检察机关对企业及涉企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务部门、工商联人员等公开听证,让限时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评估对涉案企业适用这一制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四、企业建立刑事合规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

建立刑事合规体系


      无论是涉案企业还是非涉案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都是防范和化解企业刑事风险最基础也是最有效的举措。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规管理组织及其权责分工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的实际,安排企业内部相关人员组建合规管理组织,并同时明确组织人员的权责和分工,保证刑事合规的各项具体制度可以落地实施。

2.合规管理专项计划


合规管理专项计划的内容不应过于宽泛,应当具体围绕某一类或者某个专项问题来制作,应当具有针对性,应区别于宏观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同时,该专项计划应该是能够有效运行的,并且能够进行阶段性评估、修正、完善,以解决某一类突出问题,达到预期的目的。

3.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一般而言,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应包括合理的人员架构、相互作用的功能部门、行之有效的计划方案等。具体到刑事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合规计划的实施、合规计划的反馈、合规计划的监督、合规计划的整改、合规计划的验收与评估等。

4.合规管理第三方监督机制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是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必要条件,也是合规计划有效性的保障。所谓合规管理第三方即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至于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内容和形式,具体将在下文详述。

(二)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律师事务所或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中立第三人作为担任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立的监督方,应当在对企业进行合规调查后出具书面的刑事合规报告。如上文所述,律师事务所或中立第三人应对其出具的书面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对企业进行合规调查后出具书面的刑事合规审查报告外,律师事务所或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中立第三人还是涉案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参与主体。涉案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每个月会向由律师事务所或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中立第三人担任的监督员报告刑事合规的进展情况,监督员也可以到企业现场查看企业合规的进展情况。企业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后,负责监督的律师事务所或中立第三人应出具书面报告,确认该企业是否已完成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是刑事合规管理专业化和高效化的必然要求,能够确保监督机制的客观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

签署刑事合规承诺书


      涉案企业符合适用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条件并同意建立刑事合规体系和制度的,应当签署《刑事合规承诺书》。《刑事合规承诺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涉案企业自愿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期限由检察机关综合刑事合规建设的复杂程度、企业情况等因素,在听取涉案企业的意见后予以确定。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从承诺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的确定,由涉案企业与检察机关协商确定。

2.涉案企业需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或有专业知识的中立第三人监督其合规体系的建立


涉案企业不仅必须选定一家律师事务所或有专业知识中立第三人监督其合规体系的建立,而且根据企业的规模不同,对其选定的监督主体的资质的要求也不同。其中,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其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涉案企业应当协议建立全面的刑事合规计划。而对其它中小企业,可以只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整改计划,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中立第三人监督整改计划的实施,不一定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其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

3.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是涉案企业同意建立刑事合规的重要内容,它表明了企业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态度和决心,是评判涉案企业是否完成刑事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和表现。

4.检察机关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


      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适用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不仅要考虑到该制度对所适用的企业的影响,还要综合考量该制度的适用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所以,若检察机关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认为涉案企业应当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的,企业应当一并承诺。

(四)

建立刑事合规计划

      
涉案企业制定一个良好的书面合规计划是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前提,也是企业执行和落实合规内容的依据。衡量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因素,一是要有一个设计良好的书面合规计划,只有贴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书面合规计划才能为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提供最优路径。同时,书面合规计划也是律师事务所或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中立第三人监督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立进程和效果的重要参考,也是检察机关评估企业是否建立刑事合规体系的评判内容之一。二是要有保证该项计划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的有效机制,涉案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资金、权责去实施该计划。三是要有违规行为的有效识别、纠正和报告机制。
涉案企业要想做到对违规行为的有效识别、纠正和报告,除了依靠自身组织内部的人员外,还可以借助律师事务所或者有相应资质的中立第三人的力量来帮助自己建立刑事合规体系。涉案企业不应片面地将律师事务所或者有资质的中立第三人仅仅看作是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刑事合规计划完成了刑事合规体系建设的外部监督机构,还应当看到它们在帮助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过程中的作用。



五、涉案企业适用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法律效果



对于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除了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以外,原则上对适用企业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的涉案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也不采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建议变更。
虽然对于达到限期刑事合规标准的企业,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但是企业在整改期限内,仍有可能因以下三种情形而被检察机关终止刑事合规承诺:一是涉案企业在合规承诺整改期内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是涉案企业在合规承诺整改期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是涉案企业在合规承诺整改期内无正当理由,未有效履行刑事合规承诺事项的。所以,对于已经适用合规承诺从宽处罚制度的企业而言,应严格履行合规承诺书承诺的事项,遵纪守法,争取在承诺期满后可以获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是地方落实中央“六稳”“六保”精神的具体体现,它为企业挽回各种损失、堵塞公司运营的制度漏洞、完善内控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和通道,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必将会促进地方营商环境的优化,更好地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