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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与现状

时间:2019-07-22  作者:益友天元

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因其较高的商业价值及特别的法律保护范围,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文试基于相关案例就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及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有抛砖引玉之用。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我国驰名商标保护遵循“因需认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事实认定”的原则,根据个案不同情况给予驰名商标跨类别等较之于普通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主要包括: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对商标的宣传是培养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方式。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主要是指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以及载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行业领先排名的材料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途径

1、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1]提出申请

(1)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

(2)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

3、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接收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决定立案的,逐级上报,最终报送商标局。商标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构成驰名商标的,向报送请示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上述通过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我们简称为司法认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我们统称为行政认定。


[1]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2018年11月15日《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规定,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故,此处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三、驰名商标认定的现状

基于对近几年相关案例的检索与梳理,我们发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态度日趋谨慎。

1、司法认定

自2018年以来,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较少。其中,在宁波杉杉案(2018京行终6242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第15155414号“吾衫衫WUSHANSHAN”商标)与引证商标(第1258618号“杉杉FIR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引证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杉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引证商标依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拉菲案(2018京行终5955号)中,争议商标(第6054822号“拉斐特”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拉菲酒庄提交的法国相关企业向中国大陆销售“LAFITE”葡萄酒的证明及相关发票、报关单记录、在期刊、杂志、报纸均对拉菲酒庄及其“LAFITE”葡萄酒进行了宣传和报道等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拉菲酒庄在中国销售“LAFITE”相关系列葡萄酒并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并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曾在多个案件中认定“LAFITE”为驰名商标。基于相关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LAFITE”在葡萄酒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2)行政认定

(1)商标争议案件中,相关裁定文书中涉及驰名商标的具体表述发生多次改变,2017年之前,一般直接表述为“可以在本案认定引证商标为上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017年下半年以来,变更表述为“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达到驰名程度”;2018年至今,再次变更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见,行政机关当前不再直接将引证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是倾向于淡化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局或商评委不再集中对外公布驰名商标名单。

(2)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商标局通过批复的形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在“萌帮”商标案件中,商标局批复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对第7449569号“萌帮”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在“安立泰及图”商标案件中,商标局批复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在第7类矿井排水泵商品上的第4811061号“安立泰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谨慎认驰的态度,相信是为了淡化社会对于驰名商标的过度追捧和滥用。驰名商标并非一般的“经核准认定”的荣誉称号,而是在个案中按需认定的一类法律事实,是作为主张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理由之一。客观上,商标的知名度是动态的,商标的驰名必然也是动态的,市场规律决定了驰名商标不应当视为一种永久的荣誉。如果商标经过企业多年持续运营和宣传,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在具体案件有需求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从而获得相应的保护,如此方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