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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友视点 | 人才流动背景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策

时间:2020-09-18  作者:益友天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越加频繁,在此背景下各种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市场流转频率不断加快,这本身也是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同时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一些原本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流入公开领域或被不当利用,并引发纠纷,严重威胁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因此,对企业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于企业在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常见情形

1、企业员工主动泄密

该种泄密方式是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为个人私利或未经企业许可主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者擅自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如:(1)企业员工在职期间,将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有偿提供给他人,或作为个人技术参股到其他公司中以收取股东红利,甚至被企业竞争对手重金收买而长期作为其内线。(2)企业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2、企业员工疏忽大意泄密

该种泄密情形并非基于企业或其员工的主观意愿,而是由于企业或其员工的疏忽大意导致其持有的商业秘密泄露。数据存储媒介的遗失或被盗即是疏忽大意泄密的主要情形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情形:(1)企业员工为取得业务上的承认,或者忽视了披露的后果,而将有关商业秘密在演讲、出版物等途径不经意地予以公开。(2)在保护措施不够严密的情形下,企业员工将产品配方或者工艺的信息提供给供应商或客户,在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3)在网络传输等数据交换中,意外导致重要数据或信息外露。

3、外部人员利用企业员工窃密

企业外部人员窃密往往采取收买企业员工的方式,如:(1)承诺给予丰厚的条件,与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拉近关系,套取商业秘密。(2)联络公司离退人员,有偿聘请或有偿获取商业秘密。(3)通过企业兼职人员获取企业技术攻关难点、关键技术图纸、核心工艺诀窍等企业商业秘密,并以高薪聘用或者有偿咨询作为回报。

上述企业员工泄密的主要情形,员工的职务可能包括负责技术、财务、营销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而实际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其他相关人员。外部人员可能会通过走访、了解、复制资料、拷贝数据、有偿收买等方式,达到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

 

二、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性质

根据企业商业秘密被员工泄露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种性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责任竞合。

1、违约行为。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构成违约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与员工签署了有关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条款,或者是员工与企业签署了专门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员工披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构成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针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有效合同约定;(2)员工违反了基于前述合同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2、侵权行为。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时,也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员工实施了泄露商业秘密的民事违法行为。(2)企业受到了利益损害,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3)员工泄密的违法行为与企业的利益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员工具备如下条件时,其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1)员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行从事或者与其他人共同经营与企业相同的或存在竞争的业务。或者在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行成立公司经营与企业相同的或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2)员工从事与企业相同的或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的行为是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基础的。(3)员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利,还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予以了扰乱。